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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与法律

        最近我的脑瓜去了2000年前回不来了,因为我正在学习古罗马,那是已经决定在文艺复兴之旅结束后接着要去的地方。

        说到古罗马,有人说,罗马曾经3次统治世界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次是用军队。第二次是用法律。第三次是用基督教。

        最后一次的基督教,意思可能是经历了罗马的基督教。因而,统治古罗马崩溃后的中世纪的仍然是罗马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反话。不过,我的学习尚未进展到此。

        眼下我学习的对象还停留在第一次统治和第二次统治。阅读古罗马人留下的文字后,我深切地感到了罗马人所拥有的不折不扣的“法的精神”。

        要统治世界也好,不统治世界也罢,这种精神已经渗透到了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。这已经不是佩服,而是震惊了。对他们的这种执着,我甚至会忍不住笑出声来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是一个连吵架都要抡起法律的民族。所谓吵架,这里指的是争夺权力。

        我甚至觉得,莫非恺撒脑袋里已经填满了“六法全书”?原因当然是由于他精通法律,法律的空子钻得比谁都好。

        他曾经这样说道:

        “王国创立之日便是打破法律之时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这不是他的创造,而是从希腊悲剧作家欧里庇得斯的作品中借用来的,意思大概是打破法律应该仅限于老子天下第一的时候,平时还是遵守为好。恺撒相当辛辣,却又富于智慧。所以这句话也许还有这样的意思:打破法律这样的大恶只许天才为之,普通人最好只去想如何遵守。

        老子天下第一这种决定胜负的时刻,除了诱惑男人以外,于凡人并无意义。如我这样的凡人,碰到法律奉行的是一切遵守主义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,在历史上出现又消失的各民族中,为什么又能分为富于法的精神的民族和不具多少这种精神的民族呢?

        依我的一己之见,日本人便是属于不具多少法的精神的民族。知识丰富的人会这样说:

        “日本人是单一民族,无形中即可做到相互理解,没有必要制定法律去获得普遍妥当性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我于法律是外行,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认为是这么回事。可是今天,我接触历史的岁月已久,对单纯在民族结构中去寻找“法的精神”抱有很大疑问。

        古罗马直到恺撒时代,虽然分为征服民族和被征服民族,但仍是一个以流经意大利北部的卢比孔河为国界的单一民族国家。逐渐成为多民族国家是进入帝王政体以后的事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在民族方面比罗马更加封闭的古希腊则是更加单一的民族国家。城邦不同想法便不相同。然而,这个民族很重视法,尽管没有达到罗马人的程度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的威尼斯共和国,则一直在富于法的精神方面被认为是古罗马的继承者,而在长达1000年的历史中,威尼斯自始至终都是单一民族的国家。而没有一个民族能像这个城邦国家那样,为在法律面前的公正花费那么多心血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不过是一个完全的法律外行的推测,但我已经开始认为具备法的精神与否取决于民族的生存方式。

        所谓生存方式说的不就是生存规矩吗?而这个意义上的生存方式,在拉丁语中叫作“civitas”。这个词是“文明”一词的词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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