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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用刑的数量

        《春秋左传注》(杨伯峻注)记载襄公十四年(前559),卫献公让师曹教其宠妾弹琴,师曹嫌该宠妾过于鲁笨,曾鞭打她。卫献公知道此事后,非常生气,于是师曹也被鞭三百。如果非要区分的话,那么师曹鞭宠妾可算是一种教育手段,而献公鞭师曹则是一种刑罚了。笞杖之刑在奴隶制社会曾广泛使用,西周青铜铭文上有大量用荆条或木板击打犯人背部和臀部的记载,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也记载笞杖曾用于管理市场的手段,所谓“掌市之治教、政刑、量度、禁令。……凡市入,则胥执鞭度。”李悝的《法经》也曾规定对太子赌博可先以笞刑教育,不改再废之,“太子博戏则笞;不止,则特笞;不止,则更立。”当然,在奴隶制五刑占主导地位的当时,笞杖显然仅仅是一种刑罚的补充,一般适用于违反礼教等轻微的不轨行为,起警告教育作用。所谓“大刑用甲兵,中刑用斧钺,其次用钻凿,薄刑用鞭扑”,笞杖作为“薄刑”,并未在正式的五刑之列。

        从此,笞者的生命得以保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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